112學年度碩士班甄試評分原則
國立中山大學精準醫學研究所
辦理碩士班甄試入學書面審查及面試評分原則
一、 依據本校招生考試各系所辦理審查、面試作業原則訂定之。
二、 本所辦理審查、面試組成甄選委員會,甄選委員會委員至少為三人,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應為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。
三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擔任審查或面試委員:
(一) 配偶、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報名參加該次招生考試者。
(二)與特定考生有金錢或其他利益關係,可能影響評分公正者。
(三) 在相關補習班任教者。
四、 本所辦理面試採個別面試,即一位或數位考試委員對一位考生,且過程中全程錄音。
五、 本所審查委員、面試委員應按審查、面試評分表所列項目分別單獨評分,每一考生之得分,以審查、面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。各委員評分成績高於九十分或低於六十分者應另書明具體事實。
六、 書面審查評分標準:(50%)
項 目 |
評 分 參 考 |
配分 |
1 |
學業成績排名 |
25分 |
2 |
專業知識(專題研究及實驗室經驗…) |
25分 |
3 |
精準醫學的專業活動 |
25分 |
4 |
其他優良表現 |
25分 |
七、 面試評分標準 :(50%)
項 目 |
評 分 參 考 |
配分 |
表達能力 |
口語清晰、流暢、用字、用句、時間之掌握等。 |
25分 |
組織能力 |
思考之完整、簡潔、邏輯、清楚及條理等。 |
25分 |
發展潜力 |
學習目標清楚、具有生涯規劃能力及懂得自我管理等。 |
25分 |
專業知識 |
精準醫學等之專業知識。 |
25分 |
八、 考生之評分資料,各系所應妥予保存乙年。
本作業原則經本所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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